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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要注重“五要”
  • 2013-06-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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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如梭,作为国家的一部重要宏观经济调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三十周年了。我在这三十年的统计执法实践中,经历颇多,感慨万千。随着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处罚力度的加大,对保障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法》是一把高悬的利剑;但不去用,不去执法,《统计法》就成了一部“豆腐法”。如何学法、用法,把统计法律法规融会贯穿于统计工作之中,笔者认为有五个要注意的地方。
一要苦练内功。统计执法检查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统计业务知识和财务等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没有掌握好这些知识和技能的话,就会查不出问题、查不清问题甚至无法入场、无法结案,严重有损统计执法形象和效率。我们在执法检查中,碰到过这种情况: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对象提供财务资料,财务负责人不予提供。理由是:你们是统计执法检查,不是财务检查。我们通过向他们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并找到《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给他们看:“统计检查员在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与统计有关的资料”。他们仔细查看条文后,一边做解释,一边做检讨,并积极配合工作,整改也很到位。
二要依法办案。对检查对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要提前发通知,不搞突击检查;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检查,人熟理不熟;检查人员要两人及以上,不能单枪匹马;查处违法案件时,要做好问话记录,与当事人深挖原因,找出违法动因,该查扣的原始凭证和行政记录一定要查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要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不能图省事走捷径,否则,就有可能遭受拒绝检查、证据不足、处罚不当,甚至出现诉讼而败诉的严重后果。
三要切中要害。对一些有目的的故意违法对象,一定要切中要害,打蛇必须打到七寸上。如有一个省管单位,为了少交养老保险金,连年故意瞒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我局对其进行教育并处以罚款从5千元到3万元,他都屡教不改。原因是当时的《统计法》最高罚款额度为3万元,而他们每年少交养老保险金就达10多万元,单纯的罚款对其失去约束力。我们掌握实情后,找到单位负责人,警告他如果再犯,将建议有关部门对他个人采取行政处分,并没收单位非法所得。他这才连连认错,整改彻底到位。
四要刚柔相济。我们在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又要讲求人性化,恰到好处地进行处理。对于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违法事实轻微及初犯者,采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人性化柔性处理方式;而对于那些态度强硬、对统计执法不支持、不配合、屡教不改以及有目的的故意违法行为,坚决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决不心慈手软,以提升《统计法》的威慑力。如:有一个单位在我们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故意避而不见,电话也联系不上,我们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我们再等半点钟,相关人员如果还不露面的话,就以“拒绝检查”论处,请转告你们负责人。不出20分钟,一路人马都赶来了。在处理该案件时,我们对其做出了从重处罚的决定并向县领导做了详细的汇报,得到了县领导的肯定与支持。后来,该单位负责人找县领导说情不成反挨批评,不主动交纳罚款,被法院强制执行还交纳了不少滞纳金。最后,他们服了,说出了一句由衷的话:《统计法》原来是一部钢法!从今以后,我们一定学好统计法律法规,端正态度,搞好统计工作。
五要三个结合。一要坚持预防、查处、整改相结合,严防重查处,轻预防、轻整改的做法。通过培训、自学、过关考试、竞赛、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宣传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让统计员精通业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懂业务、不懂法律而造成的“无意犯法”;通过严格执法,警钟长鸣,使故意违法行为望而却步;通过整改,使违法对象提高认识,及时改正错误,使统计工作步入法治轨道,统计数据回归真实。二要坚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不能大事化小,以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为名变通处罚,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只搞行政处罚,不要让不能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单位成为统计执法的空档。三要坚持定期检查与联合执法大检查相结合。通过定期检查,规范、指导单位的日常统计工作,督促依照《统计法》及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统计资料,及时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我们要主动与人大、纪委、监察局、法制办、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联系,借助他们的力量,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执法检查和结案处理。如:与法制办、司法局联合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制作永久性宣传牌等,以增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与人大、纪委、监察局、法制办、司法局联合下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以增强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提升统计执法震慑度。
 
新宁县统计局 范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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