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统计人员不应成为打字员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国家统计局对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统计人员在填写营业收入时未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据。检查人员经询问得知,该统计人员在填写时只询问了单位会计销售收入的数据,会计就只告诉了他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同时,该统计人员填写的B103表中的应交增值税、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均严重失实,原因是统计人员未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在当地组织的年报培训会上应付学习,对统计指标理解明显有误差。会计人员怎么说,统计人员就怎么记,有时甚至为了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的逻辑审核而随意填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予以公示,其统计违法信息被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案例分析
在日常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负责人主观上欠缺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为其仅仅是“副业”,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人员大多是会计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填报统计报表时,企业统计人员不愿、不敢向财务、能源等需要领导协调的部门索要数据;有的则以财务会计思维方式理解统计指标。本案例告诉我们,做好统计工作需要企业从上到下都要负起责任,企业负责人要正确认识和足够重视统计工作,积极发挥协调作用;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对收集的统计资料审核把关,对填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案例二:企业漏报分公司统计数据
一、基本案情
国家统计局2020年7月对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检查发现,其上报的2019年《规模以上工业财务状况》(表号:B103-1表)“本年营业收入”指标,未按制度要求将12家分公司的数据汇总上报。经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发现12家分公司均正在营业,但由于不知晓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法人统计”原则,上报报表时只填写了公司本部的数据。通过调取该企业12家外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2019年相关财务原始资料,计算出该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指标的应报数,经与上报数比较,差错额为3.45亿元,差错率达到45.8%。检查还发现,该企业不重视统计工作,由新入职实习生代替企业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年定报培训会,会后该名实习生并未将培训内容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告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该企业漏报12家外地分公司的营业收入数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其统计违法信息被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在日常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由于不熟悉统计业务、不了解统计口径,在上报统计数据时,容易出现漏报和瞒报的情况。漏报、瞒报与多报、虚报一样,均属于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引起统计调查对象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确保数据报送口径正确。
案例三:拒绝违法干预,坚持诚信统计
一、基本案情
某工程建设公司主要经营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业务,属于当地知名企业,然而2020年上半年,该公司却面临经营难以为继风险。原因是该公司失去了多个上亿元的政府项目竞标资质,且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无法办理。该公司陷入此般境地源自于一次严重统计违法。2019年10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收入虚报6872万元,差错率达70%。在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可能的法律后果情况下,企业统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称,统计数据差错为工作人员疏忽导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其统计违法信息被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投标、贷款连连受阻后,该公司意识到统计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再次向国家统计局进行了申诉,表示虚报统计数据是按照所在地方有关部门要求下实施的,检查时未说明真实情况是没有预料到统计违法后果如此严重,实在追悔莫及。
二、案例分析
统计数据是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取决于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独立报送统计数据且不受干预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权利。若有关部门违法干预统计数据,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抵制,也可以向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遵从他人要求报送虚假数据,即使非企业主观意愿,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