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季度GDP核算说明(2018年修订)

文件名称: 季度GDP核算说明(2018年修订)
索引号: 4305000013/2018-00314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8-04-17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4-17 有效期: 永久

1.季度GDP核算概述

  1.1 基本概念

  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是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中,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值的一种方法。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将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地区称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对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国民经济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支出法是从生产活动成果最终使用的角度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或地区生产总值)的一种方法。最终使用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净流出)三部分。

  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季度GDP是以生产法为基础核算的结果。

  1.2 核算范围

  1.2.1 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生产者为了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性生产,但不包括住户部门所从事的类似的活动;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以及雇佣有酬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的自给性生产。生产范围不包括没有报酬的家庭和个人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等。

  1.2.2 生产活动主体范围

  GDP生产活动主体范围包括了湖南辖区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

  1.3 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1.4 核算频率

  核算频率为季度,采用累计核算方式核算季度GDP,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GDP数据,1-4季度GDP初步核算即为年度GDP初步核算。

  1.5 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目前,湖南GDP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要求进行测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国民账户体系(200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严格保密,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也严格保密。

  2.季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类体系

  在季度GDP核算中,行业划分依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并采用两种分类方式。

  第一种分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1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在实际核算中采用两级分类。

  第一级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为基础,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等9个行业。其中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行业;其他服务业包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9个门类行业。

  第二级分类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一部分门类细化为行业大类。

  第二种分类是三次产业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剔除国际组织)。

  2.2 资料来源

  在季度GDP核算时,将所有可以在核算时获得的、适用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都用于GDP核算。资料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政府统计部门调查资料,指由湖南省统计系统(包括湖南调查总队)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统计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价格统计资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主要包括:财政、金融、税务、保监、证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例如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情况、税务部门行业的税收资料等。

  2.3 核算方法

  2.3.1 现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根据资料来源情况,季度现价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增加值率法、相关价值量指标推算法以及利用不变价推算现价等方法。

  2.3.1.1 增加值率法

  增加值率法是先计算现价总产出,再根据上年年报资料和当期有关生产情况确定现价增加值率,然后将二者相乘得出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现价增加值=现价总产出×现价增加值率

  2.3.1.2 相关价值量指标速度推算法

  相关价值量指标速度推算法是利用相关价值量指标的现价增长速度推算现价增加值的增长速度,然后用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乘以推算出的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得出当期现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1+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本期相关价值量指标现价增长速度,以及以前年度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和相关价值量指标的现价增长速度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

  2.3.1.3 利用不变价推算现价方法

  先利用物量指数外推法求得本期不变价增加值,再根据相关价格指数推算现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价格指数

  2.3.2 不变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不变价增加值是把按当期价格计算的增加值换算成按某个固定期(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从而剔除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以使不同时期的价值可以比较。不变价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计算,目前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2016年至2020年不变价增加值的基期是2015年。

  季度不变价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和相关物量指数外推法。

  2.3.2.1 价格指数缩减法

  利用相关价格指数直接缩减现价增加值,计算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某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该行业现价增加值÷价格指数

  2.3.2.2 物量指数外推法

  利用相关物量指标的增长速度推算不变价增加值的增长速度,然后用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和推算出的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得出当期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某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该行业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 ×(1+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本期相关物量指标增长速度,以及以前年度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和相关物量指标的增长速度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

  3.季度GDP数据修订

  3.1 修订的必要性

  季度GDP初步核算对时效性要求很强,一般在季后16天左右公布,这时,GDP核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不能全部获得,因此季度GDP初步核算利用专业统计进度资料和相关指标推算得到。之后,随着可以获得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加和完善,会利用更加完整的基础资料,例如,专业统计年报、行业财务资料和财政决算资料对GDP数据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3.2 修订程序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的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规定,季度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通常,年度GDP最终核实后,要对季度数据进行修订,称为常规修订;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而对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后,也要对季度GDP历史数据进行相应修订,称为全面修订。

  3.3 修订方法

  3.3.1 当季数据的修订

  目前对季度GDP数据修订的方法是比例衔接法,即利用年度基准值与年内四个季度汇总数的差率调整季度数据的方法。比例衔接法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现价和不变价增加值分别进行衔接,GDP和三次产业增加值是衔接后的行业增加值的加总。不变价GDP和不变价三次产业增加值的衔接方法与现价相同。

  4.季度GDP数据质量评估

  4.1 对基础数据的评估

  对于GDP核算所使用的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有关部门都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数据合理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当GDP核算部门得到这些基础数据后,会再次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确保这些数据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对核算方法的评估

  在GDP核算中,国家统计局会根据不断发展的经济实际情况,依据不断完善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对季度GDP核算方法进行修订,以确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湖南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GDP核算方案。

  4.3 对核算结果的评估

  在得到季度GDP核算结果后,要对GDP各构成项目数据、GDP数据与相关专业、部门统计数据以及宏观数据的协调性进行检验,保证GDP数据和其他主要数据的相互协调和匹配。湖南已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为核心框架,对各专业和部门基础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的制度。目前国家统计局对各省市区GDP实现下管一级,湖南GDP数据以国家统计局评估认定的结果为准。

  4.4 数据的可比性

  各地区GDP核算采用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一的核算方案,数据具有可比性。2017年研发核算方法改革后,湖南对2004年以来的GDP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5.季度GDP数据发布

  5.1 发布时间

  季度GDP初步核算数一般于季后22日左右发布,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在湖南统计年鉴发布。

  5.2 发布方式

  季度GDP初步核算数在湖南省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湖南省统计局网站(http://www.hntj.gov.cn)上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39-5362353

版权所有:邵阳市统计局 Copyright © 2011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统计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统计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13

主办单位:邵阳市统计局

联系电话:0739-5362353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