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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上午9:00,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做客新华网,在高端访谈节目中对新《统计法》进行深度解读,对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一一解答。
在访谈中,程子林对《统计法》修改的背景、目的进行了介绍,就新《统计法》如何进一步预防和惩处行政干预统计数据、规范统计数据公布、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强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以及《统计法》的贯彻执行问题等作了详细说明,并回答了网友提出的其他问题。
访谈全文如下:
[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高端访谈。时隔13年,统计法再次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7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统计法有望斩断影响中国统计数据质量的行政干预之手。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了我们节目的老朋友,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为我们解读这部新统计法。程司长,您好。
[程子林]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大家上午好!
[主持人]首先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次新统计法的出台背景。
[程子林]大家知道,12天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首先,请允许我作为一名修订《统计法》的参与者,作为国家统计执法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向所有参与《统计法》修订工作的人们表示由衷的敬意!向所有对修订《统计法》提出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在《统计法》执行和修订过程中给予关注和监督的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真诚的欢迎!
我要特别提到的是,我于2009年6月1日和24日旁听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过程稿的审议。这两次会议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法律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是平等、公正、理性、深入的,即审议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立场是公正的,思考是理性的,讨论特别是常常出现的思想交锋是深入的,体现了委员们对完善国家法律的高度责任感、对法治精神的崇尚追求和不寻常的立法智慧。我由衷地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们表示崇高的敬意!
这次修订统计法一个大的背景就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1996年修改统计法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怎么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我们面临着很多挑战。现行法律的很多规定不太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统计工作和在原来计划体制条件下从事工作是完全不同的,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提出来,发展还不充分,在那种情况下修改的统计法背景和现在是不一样的。
现在的情况是,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和国家的决策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科学研究特别是经济研究中,在广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统计数据也越来越重要。比如说选择职业,统计数据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我国的经济总量也越来越大,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中国的统计对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中国统计数据的质量、重要性更加突出。另外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比以往更多了。由于我们的统计数据越来越重要,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了,他们干预统计数据的动机更强了。怎么通过修订统计法,建立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的事情。
2003年到2005年,在全国人代会上就有甘肃代表团,安徽、江苏、浙江代表团中的3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修改统计法的议案。200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开展了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2005年4月26日,蒋正华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检查情况报告。在这份报告当中,蒋正华副委员长提出,现在统计工作中的很多问题都与统计法的不完善有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统计法。蒋正华副委员长报告以后,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
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很快就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抓紧修订统计法。2005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决定正式启动统计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统计法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向全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各方面对修订统计法的意见,这样统计法修订工作就正式启动了。经过4年多的努力,统计法在12天前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这个过程是一个凝聚了各方面智慧的过程。再次向在修订统计法过程中做出贡献的所有人士表示敬意。
[主持人]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是我国统计工作中的一个顽疾,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也就成了我们这次立法的宗旨之一。我们的这种努力在这部新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程子林]非常多。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在这方面,新的统计法作了很多制度性的规定,亮点很多。具体可以从七个方面来说。
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思非常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为了提高新统计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第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规定他们在统计活动中“三个不得”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立法一般是前面有禁止性行为,后面就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给予处分。而且这种处分最重可以开除公职,是非常重的。
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因为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直接实施者,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实现,在统计法里对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规定。
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些情况,地方或者部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一定的目的,为了把这个数字能统计到符合他原来设定的目标,要求企业一开始在起报环节就按照上面的意图来报,就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篡改数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统计法里有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首先有这个硬性规定。然后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保障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有关方面要求调查对象编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他们也可以依法进行抵制。一方面,抵制是他的法定权力。另一方面,我听了你的要求,我做了假,我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我要被处分,甚至被开除,所以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也会抵制。
[主持人]有些人员为了迎合某些领导人的意图,私自篡改统计数据,对他们的处罚会不会更严重一些?
[程子林]一个调查对象被迫弄虚作假是一种情节,主动迎合上面的有关要求,这又是一种情节。所以在统计法里也规定,对于一般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5万元以上到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一般就是警告、记过等,有很大的区别。
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修订后的《统计法》中有很多制度规定,怎么保证它的落实,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这次修订统计法专门增加了一章,作为第五章。这一章给了统计机构很大的权力,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有很大的权力,保证查处的效果,责任人认定比较明确,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这是非常重要的修改。比如说很多信息都保存在计算机里面,我要看计算机里有没有违法的记录,我要看,你不能拒绝,拒绝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给看我就可以处理你,这就是很大的权力。为了把统计报表做出来,需要很多财务报表资料的支撑,很多统计数据来源于会计资料,那好,统计法就授权统计机构检查在做统计报表过程中相关的一些资料,比如原始记录、台帐、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你就应该配合检查机构来接受检查,如果不配合,本身就可以处分、处罚你。
[主持人]这种规定在老法里有吗?
[程子林]没有。原来统计法里对监督检查权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有监督检查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怎么行使这个权力。在实施细则里,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没有这么具体。
[主持人]今后我们的工作人员就可以更加顺利的进行统计检查工作。
[程子林]统计机构也好,有关方面的领导也好,调查对象也好,如果我们接到关于他们的举报,发现他们有违法的嫌疑,或者例行开展一些检查活动,有关被调查对象都应该履行被检查的义务,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接受检查。
第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况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数,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改。第二类是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找到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第三类是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篡改资料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这种情况要给予领导人处分,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今后这种授意或者强迫下面的工作人员对统计数据作假时,心里就要掂量掂量了。
[程子林]这次修改统计法就迈进了一大步,新统计法第37条就新增了一条规定,非常重要。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特别点明了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对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知道或者知道以后没有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都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统计数据发生了严重失实,造成了较坏的影响,这个时候就可以用这条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从查处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有关人员违法了,也查实了,该给处分,但是处分起来非常难,原来一直是这样,不容易落实。这次修改统计法规定了一个机制,因为统计违法行为主要由统计机构来调查,他们在调查过程中认为应当给有关人员处分的,就有权力同时也有责任提出处分的建议。因为很多是统计机构管不着的,地方的领导干部,一个县的县长,一个市的市长,统计局管不了,他并没有处分权,按照现在统计法规定,连处分建议权都没有,很多情况下很难落实这个处分。
这次修改统计法新增了一条非常有分量的规定,这是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他们新加的一条。新《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将有利于发挥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的作用;并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从机制上保障对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我们也查了一下现行的法律,在现在所有的法律中,只有审计法规定得这么明确、这么具体,就是授予审计机关处分建议权。另外还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主管部门有处分建议权,但是没有规定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将他们的决定书面告知。统计法这种规定是非常强有力的。
[主持人]您刚才讲的处分建议权,在法律上体现,是在全国人大审议之后新提出来新加进法律里面的?
[程子林]是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去年12月份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之后很快人大常委会就通过网站把国务院提请人大审议的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同时他们还开了座谈会,还把修订草案发到有关方面去征求意见。人大法律委、法工委的领导同志还专门到广东、安徽做了调研。在这个过程中,法工委负责修改统计法的工作人员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国外的统计法律,都做了非常系统的研究,由人大法工委提出来,报法律委审议通过,然后常委会审议也通过了这一条规定。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稿子里没有这一条,是人大加进去的。
[主持人]近来,有关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互“打架”现象,频频见诸报端。这次《统计法》修订在统计数据公布问题上也经历了“一波三折”,从“协商一致后公布”到“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到目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请问这些变化是出于怎么样的考虑?
[程子林]统计法修订过程中和修订以后,媒体非常关注这个问题,网上一搜索,有很多这方面的讨论文章。大家非常关注,说明统计法、统计数据在人们生活中已有很重的分量。国家开展统计调查是为了国家管理的需要。政府统计调查分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项目,这三类项目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是相互衔接、互相配套的。其中核心是国家统计调查,它在这三类调查里面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具有主导性的地位,部门的调查项目和地方的调查项目都应该服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不与国家调查项目重复矛盾,这在现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里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按理说,如果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统计数据一般来说不会有太多打架的问题。但是由于各方面对统计数据的需求特别多,国务院有很多需求,各部门、各地方进行管理,需要更细的、频率更高的统计数据。比如说粮食产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国情数据,关系到人民的吃饭问题,怎么把粮食产量统计准,国家统计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在花很大的力气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
“大跃进”出现了浮夸风,粮食产量的统计数据出现了很大的误差。所以在1963年,国家统计局就成立了全国农产量调查队,通过抽样调查的办法搞清楚粮食产量的数据。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又重新组建了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来调查全国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农村住户的一些基本数据。这套方法是世界上通用的方法,比较科学的抽样调查,数据也是比较准确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国情国力数据。
但是作为农业主管部门,在粮食生产的不同环节都需要数据,中间要经过很多次预测、预估产量,所以农业部门也进行了一些调查,这种调查表面上看是重复的,但是它有一定的合理性。
再一个理由,国家统计局开展的粮食产量调查,从设计的理念和思路来说,就是为了搞准全国的粮食生产数据和各省的粮食生产数据。至于各县、各市的粮食生产数据,如果靠这样一套抽样调查办法来做,成本非常高,难度非常大,数据质量也难以保证。国家统计局不直接统计,而由地方统计。分市分县的粮食产量一加起来,又会形成另外一个全国粮食产量统计数据。两种目的、两种方法、两条渠道统计的粮食产量是绝对不一样的。其中,国家统计局调查的粮食产量数据,无论是从技术层面看,还是从体制机制层面看,都更能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更具有权威性。
[主持人]其实在最开始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就规定了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之后再公布,后来又改成不一致的就不公布。
[程子林]这是人大审议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意见修改的一个过程。国务院提请人大审议的修订草案里,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与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这一条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意见分歧比较大。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最后就提出这么一个建议稿,提请人大法律委员会讨论,就是部门调查统计数据与国家调查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把协商的规定去掉了。
协商含义比较模糊,统计数据是不能协商的,调查多少就是多少,如果对这个数据有怀疑,应该调查核实,发现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给改过来,这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科学原则的做法,不能说这两个数据不一致我们两个来商量。草案不是这个意思,但是容易给人造成这种误解,草案规定的协商也不是说协商数字,而是双方要沟通,看看怎么不一样,差距在什么地方,是不是由于口径、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协商是从这些角度来研究问题,不是说两个数字比,哪个高或者哪个低,或者平均一下怎么样,不是这个意思,草案原意是要从技术上进行沟通,要找出问题所在。
但是法律中这么一写,文字理解上可能会造成这种误解。所以人大法工委就建议把协商去掉了,不一致的就不能公布。这个立法的原意是什么意思呢?这么重要的数据,因为不同方面管理的需要,不同层次管理的需要,客观上形成了不同的数据。去掉哪一个数据都不行,因为有不同的用途。你说调查重复不做了,不现实,还得做。但是国家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的规定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部门的数据不是说没有用,它在统计过程中本身就发挥了作用,对各地还在发挥作用。只是公布的数据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其他没说,还可以用,内部还可以用,但是不要公布,一公布就让社会造成一种误解,影响统计的公信力,是这么一种考虑。
这样一个规定,媒体也很关注,人大常委会讨论时也有不少意见,有的就坚决赞成,觉得就应该这么规定。有的说这么规定比较简单,而且操作性不太强,不好落实。所以修订后的《统计法》只是原则的规定,部门调查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一致不一致这个问题回避了,在国务院有关规定里再明确。这样就比较好地解决了双方的分歧,双方都可以接受这个意见。不一致的部门还是不能公布,但是在统计法里没有写,在国家有关规定里写了。
[主持人]在修订草案中曾规定公民个人不配合普查,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为什么最后没有通过?
[程子林]公民个人也是统计调查对象,也有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资料的义务,这在统计法里有明文规定。新的统计法、现行统计法都是明确规定的。首先,个人有义务配合国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国家调查到你这儿来了,比如说人口普查,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来配合,如实回答问题。
比如说国家统计局开展的住户调查,是要通过一家一户记账,每天家庭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花了多少钱,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都要一笔一笔记下来,按月汇总报给国家调查队。这是非常辛苦的事。但是作为公民,为了给国家统计工作提供便利,为生产国家统计数据做贡献,为了国家管理的需要,统计数据必须按这么一个程序,很多数据是从公民那里报上来的,公民不配合,就没法把这个事做好。比如说人口普查,普查到你这儿,你说我不报,那我怎么知道你的基本情况,你是什么职业,学历怎么样,现在家庭基本情况怎么样,不知道,我就没有办法把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搞清楚,国家决策管理中就缺乏可靠的基础。
[主持人]我认为其实对这种不配合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不算特别严重,我们规定是一千元以下,后来连一千元以下都取消了?
[程子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我是希望通过这么一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是审议通过了这么一个规定,但是人大常委会最后没通过,从我们的角度来讲,坚决服从人大的决定,同时也要坚决执行。因为统计工作、统计执法机构的最根本依据就是人大通过的统计法。
[主持人]如果拒绝调查或者不配合的这些人,说服教育没有作用的时候,怎么进一步开展统计工作?
[程子林]我们国家的公民还是觉悟很高的,和其他国家相比起来,应该说这个结论是恰当的。对政府开展的统计工作的配合相对而言是相当好的。我的印象中,联合国人口司曾经派官员到中国来观摩人口普查,他们感受非常深。最后的结论是,在中国开展人口普查,对公民来讲就像过节一样。公民把配合政府的人口普查看成是一个盛大的节日,当成自己的事,而且非常乐于参与其中。他说这在国外是很难看到的。国外的很多人觉得政府开展调查对公民来讲是一种负担,很多人有这种法律意识,要履行法律义务,我给政府报,但是觉得是负担。但是在我国是一种节日的气氛。总体情况是这样的。但也有一些不配合的,这是少数情况,少数情况通过说服教育、批评教育,应该说可以解决问题。
如果有罚款这个尚方宝剑更好,没有,我们就要通过更加艰苦细致的工作,更加耐心的、诚恳的说服教育来解决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比如说配合国家开展的人口普查,明年就要进行第6次人口普查,国务院已经发了通知,我们现在正在起草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是最重要的基本国情国力调查。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所以公民有这个觉悟,一般都会配合人口普查,如实地、按时地、主动地申报。但是对于个别不太配合的,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会对他们进行耐心的、诚恳的、细致的说服教育,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宣传公民的义务,宣传他们如果不配合会造成什么后果,一般来说会配合的。
[主持人]程司长,实际上一部法律制定的过程很艰难,但我认为更艰难的是它的执行过程,怎么样让这些辛辛苦苦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款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它的作用,这是修订后的统计法出台之后必须想到的一个问题。
[程子林]对,法贵于行。如果一部法律通过了,不按法律办,有的人说,甚至很有影响的人说,比没有法律更坏。因为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没法就按照其他规定办,有法不按法律办,那法律的权威何在?
这次在落实上有很多规定,首先作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坚决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法的执行首先是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工作。人大立法机关制定统计法的第一位考虑是这部法律是管统计局和其它统计机构的,统计机构是统计数据的生产者,统计数据准不准,是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来做的,首先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管住管好,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按照法律办事,如果严格实行这一条,那统计数据就有基本保证了。
要保证统计法切实有效执行,各级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比如说里面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个不得”,不得编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要求任何机构、任何个人编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这“三个不得”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要求。说它是最低要求,也不过分。作为统计机构就是生产统计数据的,就应该做到这样。你本来就是做统计工作的,是生产统计数据的,就像一个工厂、一个车间,要生产笔记本电脑,作为操作的工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有技术规范,什么时间该做哪一项动作都是规定好的,你就应该按规矩来办事。所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按照统计制度来办事,这是最起码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应该是最主要的责任,就是要严格遵守“三个不得”。
还有很多很多规定,都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说的,比如说调查项目的审批,怎么把审批关把好,让统计调查项目设计得更加科学、精简、高效,通过更少的调查项目、更少的调查对象、更低的调查频率来获得尽可能多的统计信息,获得尽可能准的统计信息,这是统计机构的一个基本职责。
比如说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这个过程也是非常复杂的。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要对录入、审核的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你要履行审核职责。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要承担责任,要被处分。调查对象报来数据,首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履行审核职责,看它准不准,有没有什么逻辑上的矛盾,和相关指标是不是衔接,和他以前的数据比起来是不是有畸高、畸低的情况,是不是有大的起伏,如果有这种情况就要询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如果一查确实是这么多那就放心了;如果一看,是调查对象的问题,确实是工作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出了问题要责令改正。这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力,同时也是他的责任,不这么做就是他的失职。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发现了违法行为,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如果发现了有关领导人员、下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要严肃查处。如果不查处,就纵容了违法行为。作为政策法规司重要的职能、基本的职能就是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全国性的执法大检查,来看看各地、各部门是不是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如果有,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还要曝光,曝光威力非常大,如果把这些都做到了,统计法就可以得到很好的施行。
我还想讲一句,统计工作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统计机构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之下来开展工作的。由于统计数据承载了太多的利益诉求,很多利益通过统计数据体现出来,比如说考核干部,评价干部的政绩,评价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这一年干的怎么样,那都要用统计数据说话。有没有道理?有道理,非常有道理。我认为它是行政管理工作、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的一个标志。不仅要定性的评价干部,而且要定量的评价干部。关键是这种定量的考核要不断地科学化,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在操作过程中要尽量从机制上减少各种因素的干扰,切实保证数据真实。
为了保证用于考核数据的真实,这就要全社会来努力,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都要来努力,光靠统计部门可能是勉为其难。所以要全社会来支持统计工作,特别是各地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工作,给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广大调查对象,所有的公民都要积极配合统计工作,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申报国家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情况。
[主持人]听完程司长说了这么长时间,我有一个深刻的感觉,您身边薄薄的这一本《统计法》,凝聚着包括您在内的所有统计工作者几年来的心血,我们这部法就是需要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让我们国家能够得到这些真实准确数据的支持来制定一些政策。最后,希望我们国家的统计事业能够更加健康向前发展。再次感谢程司长作客高端访谈,也感谢观众朋友们的收看,下期节目再见。
来源:http://www.stats.gov.cn/tjgz/tjdt/200907/t20090709_17139.html
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